律师事务所章程(国资所)

发布时间:2019-08-17 16:44:15


  律师事务所章程(国资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为:___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为:

  第三条 本所的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接受省司法厅的领导、监督,本所的律师严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章 宗旨、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所的宗旨:立足本省,面向国内外,凭借高素质的律师队伍,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现代化的办公设备和广泛的国内外协作关系,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特别是为国内外当事人提供对外经贸方面的法律服务,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

  第五条 本所的业务范围:

  1.受聘担任专项或常年法律顾问。

  2.承办有关国内外经济贸易、投资、运输、金融、证券、税务、房地产、保险、知识产权及公司组建、股份制改造、公司破产、清算等经济活动中的各种非诉讼法律事务。

  3.受聘代理经济纠纷的协商、调解和仲裁,代理国内和涉外诉讼。

  4.接受委托或指派,担任刑事案件被告的辩护人。

  5.与境外有关机构加强合作,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的咨询服务,为中外企业提供合作和发展的机会。

  6.普及对外经贸法律知识,培训法律人才。

  7.代写各类法律文书。

  8.办理法律允许的其他各类律师业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形式

  第六条 本所是国资所,采用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本所全体专职律师组成律师会议,律师会议是本所最高权力机构,研究决定本所重大事务,该会由所主任定期召集,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八条 本所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九条 本所主任职责:

  1.全面主持本所的业务、人事、财务、行政工作以及兼职、特邀律师的管理工作。

  2.检查、指导、监督、协调各部、室的工作。

  3.负责执行律师会议通过的决议。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条 本所各部门的设置由所主任提请律师会议讨论通过,各部门负责人实行聘任制,受聘者由主任提名,并征求本所成员意见,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主任聘任或解聘,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所员 工的人事管理严格按照人事管理规则进行。本所调进或聘用员工须根据事务所发展需要,选调政治素质好、专业对口、年纪较轻、有丰富工作经验和管理水平的人员到所需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选聘专职律师主要有正式调入和聘用两种形式。聘用须先经过一定时间的试用期,从社会上聘用专职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与原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

  2.符合我国《律师法》规定的从业条件,并已取得律师资格;

  3.具备从事对外经贸法律服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国际经贸知识和相当的外语水平,并有一定的律师工作经历;

  4.经室主任讨论同意。

  第十三条 事务所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聘用兼职、特邀律师,聘请业务顾问。

  第十四条 行政人员的聘用,由办公室主任提出用人申请,报室主任批准,由所主任代表事务所与其签订合同。本所内部人员调动,由部门之间协商,办公室汇总意见,报室主任讨论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员工调出需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和办公室签署意见,经室主任研究同意,其中属于正式调入者还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调入手续。

  第十六条 本所人员因各种原因自愿要求辞职或辞聘,须解除本人与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关系。本人必须提前三个月向所主任提交书面离职申请,经室主任研究同意后,调整其工作岗位,搞好工作交接,归还事务所分配的住房,交回公款、公物。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辞职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违反有关法律、条例的人员,事务所可以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依据企、事业单位职工奖惩规定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律师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主任提请律师会议讨论决定后即可解聘:

  1.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

  2.因过错致使律师事务所荣誉遭受重大损失的;

  3.无正当理由长期拒不执行律师职务,或业务收入连续二年达不到额定指标的。

  第十八条 本所根据高水准办所的要求,注重律师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再提高,鼓励员工本着学以致用的原则,参加自学或业余培训,本所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培训目标计划,拨出一定比例的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律师队伍建设。

  第四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本所律师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律师职责,完成所里分配的各项任 务,按章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本所律师依法或依据本所有关规章制度享受按劳取酬、参加保险、业务进修、休假等合法权益。

  第五章 财务收入分配

  第二十一条 本所系自收自支单位,其财务制度严格按照全民事业单位的特点和要求执行。

  1.依法缴纳各项税收,按规定缴纳主管部门的管理费和律师协会的会费。

  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支付公用费用,依照协议或制度规定支付员工工资

  3.按照有关规定提留下列基金:事业发展基金___%,职工奖励基金___%,职工福利基金___%,主任基金___%。

  第二十二条 本所收入分配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同时又保障全所员工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二十三条 本所专职律师的分配,按其创收额 %左右提取,各项保险、福利住房基金同本所统一缴纳,各项税费由本所代扣或由其个人缴纳。本所专职律师实行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加业务收入提成的基本收入结构。

  基本工资根据各人的档案工资级别,按国家规定的自收自支全民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加以核定。效益工资根据事务所每月的收入和效益情况,核定一个数额分不同档次发放。兼职、特邀律师的分配,按其创收部分的___%左右提取,定期结算,管理费、税费(不含个调税)办公成本由本所承担。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人员均实行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的收入形式,效益工资由每月效益工资和年终效益工资两部分组成。

  第二十五条 本所主任、副主任的收入由创收提成和行政管理报酬部分组成。必要时,也可以全所专职律师提成收入综合平均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的收入数额。其收入发放形式也同专职律师一样。

  第六章 终止、解散

  第二十六条 本所因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或因国家政策调整而终止。

  本所因故无法或没有必要存在时,经律师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而解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律师会议。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律师会议通过会议,报主管部门同意方可。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律师会议一致通过并经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律师事务所章程(国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