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8-29 01:29:15


  你一定很困惑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对于形形色色的各类证据你肯定拿不准主意,所有的证据归纳总结起来无非只有几大类。你或许还是不太清楚这几大类具体怎么划分,但是只要你看了网的小编给你编辑的资料,你一定就不困惑啦。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 2物证; 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是指以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审理案件的基础,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

  2、物证。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

  3、视听材料。

  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如用录音机录制的音响、语言;用录像机录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等。视听资料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或复制。

  4、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做为案件的证人外,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做证一般应亲自出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用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

  5、当事人的陈述。

  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由于行政争议就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加以重视。但是,由于行政争议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利害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客观地对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部分。当事人的陈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6、鉴定结论。

  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行政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由于行政案件涉及许多专业技术管理领域,所以鉴定结论是行政诉讼中运用的极为广泛的一种证据。如卫生监督机构对药品质量的检验证书。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效力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勘验笔录常常用于涉及房产、土地、山林、环保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纠纷。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现场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所做的现场情况的笔录。

  以上七种证据,不论何种形式,人民法院都应审查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应对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进行审查。证据只有经过法庭审查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保全

  在进行证据保全时,需要从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证据保全的手段应同证据保全的任务相适应。选用证据保全手段时应首先弄清被保全的证据是用何种方式承载案件事实信息的,然后从有利于保存证据所记载的案件事实的信息这一保全的根本任务出发,选用适当的保全手段。例如,一份合同书或一份书面遗嘱,如果只是具有书证作用,可以采用拍照、复印或者抄录的方法进行保全;如果该书证同时具有物证作用,则应采用鉴定的方法进行保全。

  2、保全证据要全面。证据是互相联系的,在保全某一证据时,如果不注意同时保全与它紧密相连的其他证据,则可能失去保全该证据的意义,被保全的证据也不能全面证明一个完整的案件事实。

  3、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要及时进行,并做到不变质、不损坏、不丢失,力争保持证据的原样或原意,以充分发挥其证明效力。

  是不是对于证据的种类更加明了了,其实证据主要就是这7大类,具体划分标准也是上文介绍的。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记住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同时也欢迎大家咨询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