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8-31 23:35:15


  行政诉讼证据就是指在行政诉讼证据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人、事、物,需要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那么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有哪些?下面由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所记载或表示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财务单据、档案、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等。

  2、物证

  物证是指以自己的存在、形状、质量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书证和物证的区别在于物证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而书证以物品所记载或表示的思想内容来证明。同一物体可以同时成为书证和物证。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利用录音、录像等现代科技手段记载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证据,具有较强的准确性和逼真性。例如用录音机对当事人谈话的录音、用摄像机拍摄的当事人的活动等。举证时,对视听资料应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印件。提供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者和证明对象等。如果提供的是录音资料,应当附上该录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新增的证据类型,它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类似,手段都具有现代科技的特征,区别在于电子数据的内容是数据,而视听资料的内容是声音或影像。

  5、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证人是当事人之外的、直接或间接了解案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表达能力,否则不能作证。,主要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与当事人关系、证言的前后逻辑等方面进行分析。

  6、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相似,区别在于陈述的主体不同。当事人陈述往往隐瞒甚至歪曲对自己不利的案件事实。因此,,必须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7、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利用专门的设备和材料,对某些专门问题所作的意见。旧《行政诉讼法》使用的是“鉴定结论”的概念,此次修法改为“鉴定意见”。因为鉴定机构所出具的证据在性质上并非终局性的“结论”,而只是该机构的“意见”,这种“意见”是可以被其他证据推翻的。可见,新法修改后的表述更为精准。

  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独有的证据类型,其特征是:必须由行政执法人员制作;必须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必须在行政执法的现场制作;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并不影响证据的使用,但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责任编辑: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