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第3条

发布时间:2019-08-08 20:46:15


  核心内容:计划生育法》第3条规定的是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与提高妇女素质和地位的关系。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条的释义。

 

  【条文】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释义】

  本条是关于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与提高妇女素质和地位的关系的规定。

  目前,我国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面临的现状是,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各地方发展很不平衡,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落后的生育观念的影响还将长期存在。这些问题的解决,最根本的是有赖于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同时,提高妇女素质和地位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妇女接受教育,有利于生育观念的转变,妇女充分就业,可以提供生活保障,解决后顾之忧,增进妇女健康,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等等。总之,妇女在繁衍后代、养育子女及家庭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承担着重要的责任。能否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充分体现和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直接关系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因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如何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母婴保健法》做了明确规定:

  1、关于文化教育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