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第4条

发布时间:2019-08-28 09:08:15


  核心内容:计划生育法》第4条规定的是计划生育工作中必须依法行政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条的释义。

  【条文】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释义】

  本条是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必须依法行政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也不例外。依法行政,就是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不能干法律没有规定的事,特别是“牵牛扒房子”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事情不能再发生了。再好的法律如果不严格执行也等于一纸空文。只有正确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这一我国的基本国策才能落到实处。

  我国是在生产力不发达、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保障水平比较低的情况下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生活、生产和养老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上,尤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不折不扣地落实法律中规定的奖励与社会保障措施。

  在目前生产力水平下,群众实行计划生育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生活、生产和养老等方面的实际问题,为了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保障他们的基本需要,鼓励、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了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的内容。能否严格落实法律中规定的奖励与社会保障措施,是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能否成功的关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不要成为口号和宣言。这些规定主要有:本法规定的“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并规定了有关奖励措施,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当前,社会保险制度正在加快建立,商业保险也在迅速发展。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的发展,相对于奖励措施而言,社会保障制度在推动计划生育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是落实生育政策的保障条款,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本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各地方根据国家政策对独生子女父母一直实行奖励。地方性法规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规定了许多奖励与社会保障措施:如对晚婚、晚育者增加婚假产假;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或生育独生子女夫妇的奖励费;加发独生子女父母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而自愿放弃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次性发给奖金;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父母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减免学杂费;对育龄群众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免费提供节育技术服务、免费治疗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城镇分配住房,农村划拨宅基地时,对独生子女户予以优待或按两个人计算面积;农村扶贫救济,发展生产的资金、项目和生产技术培训方面对独生子女户和父母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予以优先或优惠;农村划分自留地、口粮田或承包地时,对独生子女可按两个人的份额划拨;在就业、招工、升学等方面,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父母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予以优先或优待;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父母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办理计划生育保险。这些措施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后仍然有效,要保证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