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普民一(民)初字第625号

发布时间:2019-08-22 23:42:15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普民一(民)初字第625号

原告俞某

被告上海世纪联华某商业有限公司铜川店

被告上海世纪联华某商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与被告上海世纪联华某商业有限公司铜川店、上海世纪联华某商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友明
审 判 员 邵云娟
人民陪审员 茆树兰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沈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