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致离婚过错方须予赔偿婚外情离婚赔偿

发布时间:2019-09-23 23:13:15


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

真实案例1996年,王某(男)与李某(女)相互认识。1998年,双方登记结婚。2000年2月生育女儿。婚后王某与李某没有共同财产。有了小孩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有时候王某还喝得醉醺醺的,使用暴力殴打李某。开始,李某碍于面子,忍气吞声不敢告诉其他人,后来王某变本加厉,从酒后打人到不喝酒也会大打出手,甚至对女儿动手,至此,李某完全死心。2006年2月起王某与李某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起诉离婚。
被告李某辩称: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要求原告王某依法承担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在庭审时均表示自愿离婚,且原告王某多次使用暴力殴打被告李某,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且双方从2006年2月起分居至今。对原告王某要求解除与被告李某婚姻关系,。在庭审时,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经法庭调解,同意双方离婚后由被告李某抚养女儿,且原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独立生活为止,对此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李某认为原告王某多次无故对其使用暴力殴打,造成其受到伤害,要求原告对其进行损害赔偿一事,在庭审时,被告有证据证明此事,原告对此事也予以承认。因此,对被告李某提出的由原告王某进行损害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判决:一、解除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二、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婚生小孩归被告李某抚养,原告王某应从2008年7月1日起每月支付人民币300元给被告李某抚养小孩,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能独立生活为止;三、原告王某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李某损害赔偿费人民币10000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专家点评因实施家庭暴力殴打配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即不论无过错方是离婚诉讼中的原告或者是被告,均可在提出离婚诉讼时或应诉时提出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也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本案被告在应诉答辩中提出了要求原告承担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判令原告支付给被告损害赔偿费10000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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