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离婚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0-02-11 00:29:15


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

北京离婚诉讼律师,席向阳
(1)适当补偿原则。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不能完全客观地以金钱计量和赔偿。因此,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
(2)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适用公平原则时,如果无过错方为女方,应考虑妇女本身所处的不利状况,确定给其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以弥补其所受到的精神损失,使其在精神上得到一定的抚慰;如果过错方的侵权行为情节极其恶劣,已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赔偿数额则应相应提高,使过错方在经济上不能占到便宜,以示公平。
(3)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此原则赋予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依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法官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及相关民事政策的规定,根据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经验,结合具体的案情的具体情况,确定一个相对较适当的赔偿数额。赔偿数额的确定,既不能过低也不能过高,过低可能导致片面强调象征性,根本起不到抚慰受害人、弥补其内心痛苦和悲伤的作用,亦起不到惩罚、制裁过错方的作用;过高则可能导致片面强调惩罚性,有悖于离婚自由原则,避免无过错方以赔偿巨额精神损失费为同意离婚的条件要挟过错方,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总之,离婚案件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更多地涉及到伦理、道德、感情的因素,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充分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使赔偿数额的确定既合法又合情合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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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向阳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资深离婚律师,毕业于中国法学最高学府--中国政法大学。席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多年来,一直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成功办理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婚姻赔偿等各类婚姻案件数十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取得当事人充分认可,赢得良好口碑。其中,部分企业家因此直接聘用本人为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曾经办理的知名离婚案件包括:
1、原中央电视台某栏目编导兼主持人离婚案,胜诉;
2、北京某投资公司总裁离婚案,胜诉;
3、国内某知名科技公司副总裁离婚案,胜诉;
4、北京市内某建筑公司副总经理离婚案,调解成功;
5、某银行副行长离婚案,调解成功。
执业律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W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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