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国家赔偿标准的发布和执行离婚损害赔偿论文

发布时间:2020-06-03 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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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国家赔偿标准的发布和执行
时间:2010-07-17 08:32:16来源:中国经济网李克杰发表评论关键词:年度日平均标准刑事赔偿最高人民检察院
内容摘要:据7月16日正义网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转发2009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日赔偿额由原来的111.99元增加为125.43元,比上年日赔偿标准增加了13.44元。纵观几次国家赔偿标准的调整,笔者发现其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问题已经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便,亟需加以规范。
据7月16日正义网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转发2009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日赔偿额由原来的111.99元增加为125.43元,比上年日赔偿标准增加了13.44元。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也就是说,因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导致的国家赔偿标准,依据上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确定。当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发生变化时,随后年度的国家赔偿标准也相应变化,因此,近年来几乎每年都要重新调整一次国家赔偿标准。
然而,纵观几次国家赔偿标准的调整,笔者发现其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问题已经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便,亟需加以规范。在我看来,在国家赔偿标准确定和发布问题上,当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一是政出多门,浪费制度资源,降低国家赔偿标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应由哪个机关来公布每年的国家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并无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而依目前的惯例,每年的国家赔偿标准分别由最高人民法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分别向本系统发布通知,要求本系统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
其实,这是极不严肃,严格来讲也是缺乏应有权威性的。一方面,国家赔偿标准应当统一,也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不仅分别适用于法检系统,而且也为其他执法机关所参照,另一方面由"两高"的内部机构对外发布,权威性明显不够,,公布国家刑事赔偿标准。
二是发布国家赔偿标准的时间不一,甚至相差数月,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对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也不利于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维护。笔者注意到,2008年的国家赔偿标准是当年的4月2日对外发布的,2009年则是4月9日发布的,而今年则迟至7月16日才对外发布,在今年上半年整整半年时间里,司法机关无所适从。
以全国高度关注的河南赵作海案为例,该案的国家赔偿是在今年5月上中旬,而商丘中院则囿于今年的国家赔偿标准尚未公布,只能以2009年标准为基数,再参照上两个年度的增长率加以确定。这种方法虽从理论上是可行的,但从实际情况看,赵作海实际获得的国家赔偿数额比按照刚刚公布的新标准计算仍然少了4103元,虽然相差不大,但毕竟比应得的还是少了,这就给基层司法机关带来了难题:是维持原决定呢,还是依照新标准增加赔偿?相信无论如何,都损害了国家赔偿决定的法律严肃性,给公众以怀疑的话柄。同时,笔者也相信,半年来受影响的决不止赵作海一人。
三是国家赔偿标准适用年度的起止时间不明,也给司法机关工作造成被动。依据惯例,没有明确指明的"年度"一般是指公历年度,即从每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严格说来,按公历年度执行国家赔偿标准亦并无不可,但关键问题是,每年"两高"公布当年国家赔偿标准的时间决不可能在年初的元月份,更不可能在上年年末,因为这个标准受制于国家统计局的年度统计数据,而这个数据最早也要在每年的3月才会发布。
这样一来,如果按照公历年度执行,每年的国家赔偿新标准都要自然向前追溯3个月,而这3个月中已经处理的国家赔偿案件,都可能出现类似赵作海案的赔偿数额确定不准的情况,给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工作带来被动和尴尬。为此,笔者认为,鉴于相关标准的必然滞后性,我们有必要参照会计年度的计算方式,明确规定国家赔偿标准的适用年度从每年的3月1日至次年的2月底,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机关的不便。当然,象今年这样,到年中才发布上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数据,无论如何是不正常的。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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