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侵权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20 03:10:15


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

2008年06月16日
  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新婚姻法增加的一个内容,也是婚姻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该制度的确立,为婚姻关系中的受害方请求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基于此,笔者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基点,分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性质功能及构成要件,并结合近年来该制度的适用情况及理论界的各种争议,对其缺陷作逐一探讨,提出几点完善建议,以期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它反映了我国经济和社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后婚姻关系保护的现实需要,对于制裁有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因此也存在不足和待完善之处本文仅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性质功能构成要件立法缺陷以及完善意见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
  在私法领域,损害赔偿责任的产生原因有两个:违约和侵权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究竟是什么?学界有两种主流观点:侵权责任说和违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建立在婚姻制度说和配偶权基础上认为婚姻是一种与人类生存环境有内在结构性关系的制度,是一种维系社会伦理功能的社会制度,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基于配偶的身份关系享有配偶权,一方的过错行为侵犯了社会制度也侵犯了另一方的配偶权,其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而违约责任说建立在婚姻契约说基础之上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契约基于契约双方产生忠实义务,违反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将离婚损害赔偿归结于侵权责任更为合理原因在于:第一将婚姻的本质界定为契约在我国缺少传统观念支撑并且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和程序要件的法定性,使得婚姻契约说更加站不住脚第二从我国相关立法看,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精神赔偿一般只适用于侵权领域而不适用于违约场合故而,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责任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功能
  (一)填补损害
  填补损害,是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救济手段通过赔偿损失,使受害方的权益得到尽可能的弥补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一方面对于受害方因离婚而导致的可以用财产进行直接衡量的物质损害给予直接弥补;另一方面,对于精神损害,虽然不能用财产衡量,但以财产方式进行弥补也尽可能地将离婚为受害人带来的伤害降至最小
  (二)精神补偿与抚慰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金,是一种特殊赔偿金,兼具补偿和抚慰双重功效夫妻本是特定人身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体,具有亲密的感情关系,一旦一方受到对方的外遇侵害,其精神打击之大因此,由过错方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有助于受害人恢复身心健康虽然精神损害难以用财产弥补,但财产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人的需要,至少可以保证受害人在正常的婚姻关系解体之后又足够的物质条件去调整和缓和因此受到的打击,重新设定新的人生目标
  (三)制裁过错方
  让过错方承担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是婚姻法对于漠视配偶权益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的谴责和惩戒这种惩戒不仅是对过错方的惩罚,而且对他人也有警示和预防作用,使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的过错行为可能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以减少这类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四)保护无过错方
  实行离婚损害赔偿,可以保障离婚后无过错方及其子女的生活,提高单亲家庭的生活水平,有利于单亲家庭子女的健康成长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一方有过错并且过错形式是故意
  司法实践中,,其主观方面必须存在过错并且是故意从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情况看,有过错方所持的主观心态均为故意,没有过失的情况也即是说,实施婚姻法46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不管是通过作为形式,还是不作为形式,行为人都认识到其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客观上存在法定的过错行为
  婚姻法46条规定的四种行为包括:重婚行为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和法律上的重婚,即:,指的是由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包括姘居和通奸家庭暴力行为即行为人以捆绑殴打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包括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以及对年老年幼疾病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三)配偶一方的行为与另一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配偶一方的受损害的原因是另一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过错方才能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配偶之间的夫妻关系,是基于双方的信赖自愿忠诚而建立,是受法律保护的以配偶权为主要内容的身份关系配偶一旦实施了四种行为之一,必然损害另一方的配偶权,给对方造成身体上的损害或精神上的痛苦
  (四)有损害事实
  由于婚姻关系不是财产关系,对于婚姻损害后果的衡量不能通过有形的外在的客观标准进行计算只要过错行为能对婚姻关系产生破坏,就可以认定为过错方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五)是否要求受害人完全无过错,值得商榷
  婚姻关系是由一系列错综复杂的生活琐事构成在绝大多数家庭中,夫妻之间发生冲突,通常不存在绝对无过错的一方夫妻关系的恶化甚至破裂,往往不是一方单方面的行为所致,存在多种原因和互为因果如:女方婚外恋可能是男方长期家庭暴力所致,男方婚外恋可能是女方长期不关心男方生活所致笔者认为:,另一方无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都应允许其提出赔偿请求,同时,也应允许另一方提出相应的抗辩,并在审判活动中查明过错的有无大小和程度,在过错相抵后由过错大的一方予以赔偿,体现审判的公平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