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17 1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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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02日
  论文2010-10-02 18:10:26阅读13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经实施14年。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赔偿法》修改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进一步规范了赔偿请求的程序,明确了相关的操作期限、协商程序、举证义务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新规定,除了要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外;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支付精神损害慰问金。但法律并未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如何在司法实务中操作,是我们需要认真考虑并亟待妥善解决的课题题。
  一、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国家赔偿。
,修改为:“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里所称本法第三条是在行政赔偿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这里所称本法第十七条是在刑事赔偿中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构成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责任的基础,是首先构成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赔偿责任。在这个基础上,再须有受害人受有精神上的痛苦,并且该种精神痛苦与加害人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时,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责任即为构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实际损失除物质方面外,也包括精神损失,即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其通常表现为人格形象与人体特征形象的毁损所带来的不应有的内心卑屈与羞惭。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赔偿法》的最新规定,除了要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外;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支付精神损害慰问金。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立法方面的一种跨越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又迈出一大步。,开始借鉴原苏联民法的理论和立法经验,否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将精神损害赔偿视为资产阶级的民法制度而予以排斥。至《民法通则》颁布实施,才正式建立了新中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准许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实践中,司法机关运用《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将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扩大,对侵害隐私权、信用权等其他人格权的侵权行为,确定为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同时,立法上开始对侵害一般人格权的侵权行为尝试实行精神损害赔偿,并开始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运用。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对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予以死亡补偿费的救济,开创了对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救济的尝试。此后,立法机关在《国家赔偿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即侵害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抚慰金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至二十世纪末,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虽然尚不完备,但是已经基本建立起来。值得注意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这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立场是相抵触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认为是精神损害赔偿,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不再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认为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是将其认定为残疾者家庭和死者家庭整体减少的的家庭收入,性质上为财产损失。①如果排除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为精神抚慰金的情形,那么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是很狭窄的。
  究竟什么是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法人能否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历来说法不一。精神损害赔偿在国家赔偿中长期缺失的成因也是复杂的,这与我国生产力落后,社会经济基础薄弱有关,也与长期形成的国家本位主义思想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在国家赔偿中的缺失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破坏了法律间的和谐统一。这次《赔偿法》第三十五条,作出“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除了要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外;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支付精神损害慰问金”的明确规定,从立法方面解决了上述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
  二、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面临的问题
  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准则,准则是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当前,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面临的问题主要有:如何界定“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如何认定“造成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