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19-08-23 13:52:15


善意取得制度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即原权利人、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三者之间形成了三种法律关系。
1、原权利和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原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善意取得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法律关系。在善意取得情况下,原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将发生物权变动,即受让人出于善意即时取得财产的所有权,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则因此发生消灭。原权利人不得向山以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也就是说,如果原权利人向善意受让人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善意受让人则可以善意取得为由对原权利人的请求权进行抗辩。由此可见,善意取得制度是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但对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性质,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善意取得是所有权继受取得一种方式。因为善意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是以原权利人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另一种观点认为,受让人依善意而取得权利,从性质上讲属于原是取得。笔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国家立法基于保护交易安全,对原权利人和受让之间的权利所作的一种强制性的物权配置,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是基于《物权法》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基于法律行为。因此,依善意而取得所有权性质应该属于原始取得,而不是继受取得。
2、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因善意而取得让与人转移其占有的财产所有权,而受让人应向让与人支付相应的对价,如果受让人没有按照与让与人之间的约定支付对价,则受让人应向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3、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不仅要保护动态的权力还要保护静态的权利。由于原权利人因受让人的善意取得使其财产的所有权发生消灭,而又不能向善意受让人请求返还。因此,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呢?《物权法》第106条第2款规定:“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物权法》第106条实际上赋予原权利人一种债权请求权,为原权利人提供了一种债权上的救济途径,即原权利人可以向让与人即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具体而言,原权利人可以基于债权上的这种请求权要求让与人承担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1)、合同责任。如果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事先存在着租赁、保管等合同关系,而转让人擅自处分原权利人的财产,则原权利人可以以违约为由,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2)、侵权责任。让与人对原权利人的财产不享有处分权,而仍然将该财产转让给他人的,就构成了对原权利人财产所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如果让与人与受让之间发生的是一种有成合同关系,让与人作出的是一种有偿处分行为,并因此而获得一定的利益,则原权利人可以请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因为让与人处分他人财产是非法的,所以其转让财产获得非法所得,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原所有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原权利人要求让与人承担上述三种责任,可能会产生竞合现象。如甲将从乙处借来的收音机卖给丙,丙部知道甲无处分权即为善意,可即时取得所有权。此时,甲即可以要求乙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也可以要求乙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甲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一种最为有利的责任提出请求或者诉讼。在特殊的情况下,原权利人还可以要求让与人同时承担两种以上的责任。如上述案例中的甲返还不当得利仍不足以弥补乙的损失,则乙有权基于侵权行为,请求甲赔偿损失以弥补不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