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侵权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9-08-12 08:10:15


  债权侵权问题研究

  摘 要:传统民法认为,侵权所涉及的对象主要是绝对权,如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由于债所具有的封闭性、相对性,第三人对于债权的侵害一般不被认为是侵权。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债的关系的封闭性只是相对的,债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其他人的影响,实践中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而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无明文规定侵害债权的内容,只是在《民法通则》总则与民事责任中作了一些象征性的规定,但并不能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关键词:债权;相对性;侵权

  一、问题的提出

  在传统民法中,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一定给付或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的法律关系中有两个特定: 一是当事人特定, 特定的债权人与特定的债务人;二是债的内容特定, 即特定的给付。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只能依赖于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既不能向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请求给付, 第三人也不对债权人负担给付义务。基于此, 债权被称为相对权, 其只能向特定人请求的特性被称为相对性, 这是债权的基本特性。

  然而,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债的关系的封闭性只是相对的,债的当事人作为生活在社会大环境中的个体,莫不与社会其他成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随着民法的发展,债的相对性不断地被突破,而这其中争议最大的莫过于债权侵权问题,即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债权不能实现。如,第三人侵害债务人人身或标的物致使债务人无法履约;第三人采取劝说、利诱等手段使债务人违约从而侵害债权人的债权等。按传统民法,由于债的相对性,债权人只能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再由债务人根据侵权法的规定向第三人追偿(上述例子中债务人是否会追偿是一个问题)。

  二、债权是否可以成为侵权的客体

  学理上一般认为,侵权行为是以绝对权作为侵害客体的,它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而不是违反了由当事人自行协议所约定的、针对特定人的合同义务。而作为相对权的债权,除特定的债权债务人以外,其他第三人没有法定的义务,又何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呢?《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债权作为一种基本的民事权利,法律应给予保护,赋予其不可侵性,以对抗债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正是债权的这种不可侵性,使得债权可以构成侵权行为的客体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