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害他人权益之不当得利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9-08-05 18:32:15


  关于侵害他人权益之不当得利的探讨

  【摘要】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当事人之间财产权益不法移转和保有的事实, 侵害他人权益之不当得利以权益保护为主要目标。文章从其判断、构成要件、与侵权行为的竞合、效力几方面进行了分析;指出不当得利应当坚持善意、恶意的区分。

  【关键词】不当得利;损害;权益;构成;效力

  【正文】

  一

  案例一:甲公司未经乙同意,擅自将其公司的大型广告招牌悬挂于乙家墙上。由于乙家所处的位置较好,广告产生了较好的收益,乙不希望自家墙上挂有广告牌,于是与甲公司协商拆除。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并向乙返还因挂广告牌所获之不当得利。

  案例二:丙与丁之间签订有一份5 年期的房屋租赁协议。在租赁期届满后,丁不愿再将房屋出租,而是希望暂时空着,等忙完手中的事情后再另做打算。但丙却以各种理由,一直拒绝搬出租赁房屋,丁无奈,,诉请判决丙迁出房屋,并返还占有期间所获的不当得利。 [1]

  上述案例涉及到诸多问题的解决:案件当事人乙家和丁究竟有没有因甲公司和丙的行为受到损害,或者说甲公司和丙有没有侵害乙和丁的权利? 甲公司和丙是否从中获有利益? ,换言之,甲公司和丙的行为是否成立不当得利? 何为侵害他人权益之不当得利? 判断构成侵害他人权益的不当得利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侵害他人权益之不当得利的效力又如何? 以下笔者就自己的浅见,围绕这些问题做些探讨。

  二

  (一) 侵害他人权益之不当得利概述

  不当得利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受益人返还非正当利益,即其无法律上的原因所受的利益。如果允许受益人保有取得的非正当利益的话,就会违反衡平善良。其着眼点在于受益人权利或利益的取得有无法律上的原因,这是不当得利制度最根本、最关键的问题,区别于债的其他发生根据,受益方的利益获得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才能使受损方获得法律的保护。

  那么,判断利益取得有无法律上原因的根据哪里呢? 法律逻辑是以生活逻辑为基础的,社会生活千变万化,各种不当得利的发生也相应有其基础,应当根据产生原因的不同做出科学的划分以便于研究。奥地利学者Wilburg 提出了不当得利类型化理论,做出了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划分。部分采“非统一说”(对于如何判断一项利益的取得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传统民法理论上有“统一说”和“非统一说”两种对立的主张。一种判断途径是对任何情形的不当得利作统一的说明,对一切不当得利的基础采用一个共同的概念,即所谓“统一说”,学者对“统一说”又持有公平说及正法说、债权说及相对关系说、权利说等诸多观点:另一种判断途径是就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利得有无法律上的原因,认为各种不当得利有其各自基础,不能求其统一而要分别判断,即所谓“非统一说”。)的学者采纳了这种分类 [2]P77。给付型不当得利在于调整欠缺给付目的的财产变动,指无合法的原因,一方基于给付而受利益,致另一方受有损害的事实,比如非债清偿。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是指无合法的原因,一方的受益并不是基于受损者的给付的不当得利。史尚宽先生认为,利得基于非给付行为的事由包括受益者之行为(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第三人之行为(第三人用甲的饲料喂养乙的家畜)、损害者之行为(丙误将他人的家畜饲养)、事件(暴雨将丁家鱼塘中的鱼冲入相邻的戊家鱼塘)、法律之规定(附合、加工)。就内容而言,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可归纳为以下三种基本类型:权益侵害之不当得利请求权、支出费用不当得利请求权、求偿不当得利请求权。权益侵害之不当得利请求权之发生比如:戊某盗窃他人财物并将偷盗之物高价出卖、本文中的案例一、案例二,支出费用不当得利请求权之发生比如:误将他人的家畜饲养,求偿不当得利请求权比如:抵押物已经完成登记的,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受让人对抵押人有求偿不当得利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