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机施工引发不当得利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12 20:02:15


  使用他人的挖掘机施工,双方分享经营利润,合作2年后,60多万元的款项一方称是对方不当得利,另一方则认为是自己合法的收入。近日,: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强诉称,被告刘敏、吴玲系夫妻,自己与吴玲存在挖掘机租赁关系,双方还存在借贷关系,,,相关纠纷应另案处理,两被告在王强处所领款项,均是王强承包他人工程所得,刘敏、吴玲无法律及事实上的理由获得该款,要求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680000余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刘敏、吴玲辩称,双方从未发生租赁关系,挖掘机由吴玲出资购买,自2003年3月至2005年3月,挖掘机在王强施工的工地上作业,王强交付挖掘机施工工程款,双方之间存在工程施工投资及承包关系,要求驳回王强的诉讼请求。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发生系基于无法律上的原因获得利益,不当得利可因人的行为、也可因自然事实引起,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应举证证明无合法根据。,其余支付刘敏、吴玲的款项均是自己承包他人工程所得,,证明刘敏、吴玲收取该款项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并且刘敏、吴玲提供发票和收款收据,证明了王强代吴玲给挖掘机加柴油、保养及修理挖掘机,还提供领款凭证及《收条》,证明其在2003年6月至2005年3月期间支付王强投资款,在此情况下,王强并无证据证明发生不当得利的行为或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行使释明权、征询王强是否改变诉讼请求的意见,王强表示不愿改变诉讼请求,故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据此,:驳回王强要求刘敏、吴玲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680000余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