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案重审代理词范本

发布时间:2019-08-22 08:30:15


  不当得利案重审代理词范本

  案情回顾

  1998年5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定一份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总造价经结算审价确定为人民币1,216,709元。被告应付原告管理费、税金等120,515.86元。两相对抵原告应付被告1,096,193.20元。 原告分四次共支付被告上述工程款85万元(见证据一)(其中5月8日付15万元;6月1日付25万元;6月4日付15万元;6月27日付30万元)。原告倘欠被告工程价款人民币246,193.20元。

,原告由于工作失误当时也未发现已实际支付该款)。

  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由该院于同年8月31日调解结案(调解书未涉及上述30万元的支付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原告发现曾于1998年6月27日向被告支付过30万元工程款(由于原告上海办事处依法撤销,原财务人员交接有关财务凭证失误而未及时发现)。 ,193.20元(见(2001)吴民初字第3030号民事裁定书)。 被告承认已收到上述30万元(见证据二、三、四、五)并主张是另一笔双方货、款当即结清的货款。但始终提不出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

  贵院(2001)吴民初字第3030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上述基本事实,但以:“原告是以被告多收30万元工程款为由诉请返还不当得利,因原、,本院不能再行审理”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于1998年6月27日向被告支付了30万元,,因此该30万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应进行实体审理。

  代理词

  案号:(××××)吴民一初字第××××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再次出庭。本案业经贵院(××××)吴民初字第××××号法庭,,事实早已查清,证据业已核实。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规定明确具体,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反之, 被告的主张悖情悖理,毫无根据。本案所涉法律关系,涉案事实和证据相对简单,是非明确。兹根据本案诉争的两项争议焦点,归纳原告的主张如下,敬请贵合议庭慎重考虑并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