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相邻关系

发布时间:2021-06-04 16:10:15


  综述相邻关系

  一、概念和特征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简称。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连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基于其对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可对不动产自由用益或排除他人的干涉,但如果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顾及他人权利的需求,将会导致权利人之间相互利益的冲突。相邻关系的性质是所有权或使用权内容的限制或扩张。我国法律对相邻关系的基本规定见于《民法通则》第83条。该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相邻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2)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所体现的利益。

  (3)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

  解析: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连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相邻关系的种类

  在我国,根据《民法通则》对相邻关系的基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具体规定了以下四种类型的土地相邻关系:相邻截水、排水、用水和流水关系;相邻通行关系;相邻防险关系;相邻地界竹木归属关系。现将这些土地相邻关系的情形介绍如下:

  (一)相邻截水、排水、用水和流水关系

  多方共临一水源时,各方均可自由使用水源。对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的自然流水,应尊重流水自然形成的流向。例如,对由高地自然流向低地的水,高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有供给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部分自然流水的义务,而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自然流水有部分用水权。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排水分自然排水和人工排水。相邻一方必须使用他方的土地排水的,他方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他方财产,他方有权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一般情况下,流水关系涉及水流的变更和设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相邻房屋滴水问题作了规定: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如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