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变更

发布时间:2019-08-27 11:53:15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一)债的变更与移转原理概述

  债作为特定主体之间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一经有效成立,债务人应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履行,债权人也应按诚实信用原则接受履行,不得改变。这是罗马法最初确立的原则。然商品经济的发展,扩大了交易范围,债权也逐渐成为交易客体,其不仅可用于担保,而且可直接用于交易,故现代民法打破了罗马法最初的原则,确立了债的变更与转移的制度。[1]

  在债法上,债的转移与债的变更是两个概念。严格来说,债的变更包括债之法律关系要素中主体、客体和内容任何一项要素的变化,但债的转移仅指债的主体发生变化。因此,债的转移属于债的变更范畴。既然债的转移属于债的主体要素发生变化,那么,从债之法律关系主体角度,无非包括债权人发生变化、债务人发生变化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发生变化。

  但在债法原理上,债的转移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划分。首先,按照债的转移原因,可以将债的转移分为法律行为上的转移、法律上的转移及裁判上的转移。法律行为上的转移,是指因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债的转移;法律上的转移,是指依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的转移;裁判上的转移,。其次,按照债债转移的内容,可以将债的转移分为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概括承受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这种债的概括转移多在继承与法人合并中发生;特定转移是指债权或债务的单独转移。债权转移,在债法上通常称为债权让与,债务转移在债法上通常成为债务承担。

  (二)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的转移属于债的转移范畴。但与债的转移涵义一样,合同的转移也不同于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无论在外延上还是内涵上,都比合同的转移宽泛、丰富。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内容予以改变;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不论是债权人变化,还是债务人变化,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变更的实质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之前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在当事人不变的情况下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的现象。[2]根据前文所述债的转移分类,合同的转移也可以划分为特定转移和概括转移。其中,合同的特定转移即是合同权利的转移与合同义务的转移;合同的概括转移即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