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转让股权 被判协议无效

发布时间:2019-08-31 00:51:15


  2006年12月6日,鲁某出资12万元与许某等4人共同投资成立了英选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鲁某在该公司的股权比例为12%。2008年3月7日,鲁某与许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鲁某将其持有的英选公司6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转让给许某。

  婚内转让股权 被判协议无效

  案情概况

  2005年6月2日,于某与鲁某登记结婚。

  2006年12月6日,鲁某出资12万元与许某等4人共同投资成立了英选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鲁某在该公司的股权比例为12%。

  2007年3月21日,群乐公司出资1899万元、张某出资1万元成为英选公司的新股东,英选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2000万元,鲁某的出资额没有变化。

  2007年4月1日,群乐公司将其所持英选公司32.4%的股权(648万元)转让给鲁某。

  2008年3月7日,鲁某与许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鲁某将其持有的英选公司6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转让给许某。

  2008年3月14日,,同时更名为北京英选五金有限公司。

  2007年,鲁某与于某发生矛盾。2008年3月16日,鲁某曾与于某就离婚问题进行过谈话。2008年12月2日,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与于某的婚姻关系,后鲁某撤诉。2009年7月20日,。

  2008年2月20日、23日,鲁某、许某分别与刘某签订了协议书,载明:鲁某曾向刘某借款共计660万元作为股本投入英选公司,因鲁某拿不出现款偿还,鲁某将其持有的英选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双方共同的朋友许某,许某同意接受鲁某所转让的股份,,许某承担向刘某的还款责任。庭审中,许某认可其尚未实际偿还的上述款项。

  许某系鲁某的同学、同事,曾参加了鲁某与于某的婚礼。

  2009年2月,于某将鲁某、,称:2008年3月7日,鲁某在于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持有英选公司33%的股权无偿转让给许某,并于2008年3月14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同时英选公司更名为北京英选五金有限公司)。2008年3月18日,鲁某即向于某提出离婚。

  2008年12月2日,,后因于某不同意离婚,鲁某撤诉。鲁某对英选公司的股权应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故于某对该部分股权应享有共同处分的权利。但鲁某不仅未征得于某的同意,擅自向许某无偿转让了该财产,还选择在向于某提出离婚之前进行转让,同时许某与鲁某系同学关系,对于某与鲁某的结婚情况是知情的,因此鲁某与许某很明显是在恶意串通,以股权转让为由提前转移婚内财产,从而达到避免于某在离婚时分得其中一半股权的目的。请求确认鲁某与许某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