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发布时间:2019-08-12 22:34:15


审判案件的需要,就自己鉴定的案内专门性问题,依据诉讼法的规定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 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立法根据在于,鉴定结论是一种言词证据,按照直接言词审理的原则,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一种法定义务,是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的一种正当程 序和必要方式。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才可以用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在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鉴 定人出庭作证例外的情形与证人出庭作证例外情形的区别。由于证人对个案来讲是特定的,在诉讼上具有不可替代性,,具有可 更换性与替代性,因此在一般条件下,即使鉴定人客观上确实难以出庭作证,那么也可及时更换鉴定人,并重新作出鉴定结论。此外,鉴定人出庭作证时,除宣读说 明其所作的鉴定结论外。在审判长许可的前提下,可就庭审人员、公诉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参与人对鉴定结论提出的问题进行 回答。需要注意的是,,鉴定人有权要求并经审判长准许而拒绝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