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买卖没过户出事故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0-09-30 01:50:15


  二手车买卖没过户出事故谁承担责任?朋友二人共同购买一辆货车跑运输,后其中一人将该车转让给另一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其后车辆受让人驾车不慎发生事故,致人重伤,因协商未果,受害者将肇事者、车辆登记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车辆虽已经转让,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发生事故后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是否都要承担责任?

  近日,,依法判决除由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承担172000元外,其余损失计36850元由肇事车辆受让人胡某承担,原车主袁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年初,被告胡某和被告袁某某合伙买了一辆轻型自卸货车跑运输,2014年4月份,被告胡某和袁某某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约定将货车转让给被告胡某一人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登记车主一直为袁某某。2015年3月8日15时30分许,被告胡某驾驶该车与相对方向原告刘某驾驶的摩托车交会时,两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及摩托车倒地,造成原告受伤达重伤及摩托车受损的事故。事发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认为被告胡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入院治疗,治疗终结后经法医鉴定,认为原告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原告经与三被告多次协商要求赔偿未果,。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胡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与原告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认定被告胡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某不负事故责任,故被告胡某应依法根据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依相关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对原告承担直接赔付责任。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告袁某某作为登记车辆所有人,但车辆已经以买卖方式转让并交付他人,虽然没有办理所有权登记,但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除去保险赔偿责任限额内不足部分,依法应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故袁某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

  (原标题: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由谁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