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规则研究

发布时间:2019-08-03 07:26:15


  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因其具有较当事人陈述更为客观,较书证、物证更为生动,在法庭作证过程中,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往往可以比对其他各类证据的质证更为 深入等特性,从而在诉讼实践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但在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中,条文极其稀少、贫乏。尤其在证人出庭作证方面几乎是空白。这与它在证据制 度中地位极不相称。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法制环境的渐趋优化及逐步完善。在我国正着手准备制定证据法时,对证人出庭作证这一制度进行研究,就完善我国证据 制度体系,指导司法实践而言,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证人出庭现状

  现阶段,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较淡薄,作证意识不强。 甚至有人认为处理纠纷,惩罚犯罪,打击犯罪只是司法机关的事情,不知道作证是公民的义务。特别是现在社会上一些不正之风的影响,绝大多数人不愿作证,尤其 不愿出庭作证。他们或与当事人熟悉或关系较好,出庭作证,面子上过不去。有的即使出庭,作证时也含糊其辞,对关键问题避而不谈或加以托辞,更有甚者作伪 证。、民事(含经济纠纷)及行政案件证人出庭作证情况作了一个简单的统计:

  1999——2000年一审诉讼案件证人出庭情况一览表

  项 类 目 年 份 型 全 年 结案数 应传唤 证 人 案件数 证 人 实 际 到庭数 到庭率

  1999 刑事 170 158 2 1.2%

  民事 2935 1262 12 0.95%

  行政 8 5 0 0

  2000 刑事 152 140 0 0

  民事 2788 1198 15 1.25%

  行政 31 21 0 0

  小计 刑事 322 322 0 0.6%

  民事 5723 2460 27 1.09%

  行政 39 26 0 0

  需要说明的是,刑事案件仅有的2名证人出庭作证,还是由被告人申请传唤来为其作伪证的,从中可窥目前证人出庭作证现状之一斑。个中原因,除上面说到的以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规定缺陷。我国《民事诉讼法》证据篇共有12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只有1条,即第七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 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但同时又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这种“确有困难”应作何解释,并无限制性规定,直至导致了证人稍加托辞即 可拒绝出庭。《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第一百五十七条和第四十七条又相继规定,允许在法庭上宣读未到 庭的证人笔录,并且经讯问、质证后,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而且未加任何限制。而《行政诉讼法》则根本没有证人出庭作证的条款。以上这一切都是证人出庭作证率 不高的法律因素。,但这些解释就现行证人制度缺陷而言也只是隔靴搔痒,根本问题并未 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