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事行政案件评选

发布时间:2019-08-03 22:17:15


  全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近日召开。会上,16件案件被评为全区民事行政检察精品案件,50件案件为全区民事行政检察优秀案件,这些案件涵盖了抗诉、检察建议启动再审、息诉和解以及执行监督等多种类型的民行检察工作。记者撷取其中极富代表性的案例,一瞥我区民行检察工作。

  诱导售房纠纷 缘起“认购效力”

  案情:商品房预售诱导性合同纠纷,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普遍存在,同时也是纠纷最多的一类案件。贵港的这起商品房认购合同纠纷抗诉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实例。

  2007年11月24日,陈某与贵港市巨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巨星公司)签订“康城花园”认购书。双方约定:陈某认购巨星公司开发的贵港市某小区J单元301号房,建筑面积为102.79平方米;并约定双方在签订该预约书后,陈某支付2万元预约金(不计利息);在出售方获取商品房买卖预售证明后,陈某必须在接到出售方的通知后七日内与巨星公司按照认购书内容正式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有关文件等;陈某不按约定和巨星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在通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要求解除认购协议的,则视为认购方违约,该公司已收的认购方的预约金不予退还,并有权另行处理该物业。

  认购书签订后,陈某依约向巨星公司交纳了2万元预约金。2009年12月1日,巨星公司取得该小区第1幢第一层至第六层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陈某在接获巨星公司要求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后,发现合同上所注的商品房面积增至113平方米。陈某以面积与认购书的误差比绝对值达9.93%为由,拒绝签订合同,起诉,,巨星公司返还其已付预付款2万元及利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要求巨星公司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供争议房屋的面积测绘结果,后者拒绝。实际上,巨星公司向贵港市房产管理局申请预售该小区许可证过程中,房产局的测绘部门对该小区的房屋面积进行了测绘,并最终核准面积为112.72平方米。

  之后,。一审判决生效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

,解除了陈某与贵港市巨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认购合同。并判贵港市巨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陈某返还预约金2万元,并从2008年7月9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