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发布时间:2020-09-12 07:29:15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是法律针对特别类型案件的诉讼管辖作出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4条至第33条,规定了特殊地域管辖的九种情形,同时这些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并不排斥一般地域管辖的适用。也就是说,上述特殊情形的法定管辖,允许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和法律事实所在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进行共同管辖,。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

  因合同发生纠纷,有的是因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的争议;有的是因合同变更发生的争议;还有的是因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便于在必要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等紧急措施,以利于合同纠纷的正确解决。

  司法实践中,如何确认合同履行地是比较复杂的问题。一般地说,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交接的地点。合同的种类不同,合同履行地也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

  2?确定购销合同的履行地,: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的管辖。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5?补偿贸易合同,。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给保险人,保险人对于投保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害或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或支付一定金额的合同。因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是指投保人或者保险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根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有资格充当保险人的,只限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他专业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

  保险标的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指向的对象,如财产、人身健康或生命等。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写明在一定的时间地点由本人或者指定他人按照票面所载文义,向执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分为本票、汇票和支票三种。所谓票据纠纷,是指出票人或付款人与执票人之间因票据承兑等发生的争议。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票据支付地,即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如果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则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起诉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

  运输合同纠纷,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在履行运输合同中发生的权利义务争议。例如,因托运的货物被损坏、丢失引起的纠纷;旅客因乘坐运输工具时人身受到伤害引起的纠纷等等。对这类纠纷,运输始发地(即客运或货运合同规定的出发地点)、目的地(合同约定的客运、货运最终到达地)、。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害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侵权行为发生后,,。,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的,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只要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侵权结果地在中国领域内的,。

,有些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结果地可以特别广泛。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不正当竞争者的一个违法广告可能在全国市场上给同行业者的市场销售带来影响。其同行可以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任何一个地方市场上产生的损失请求损害赔偿,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地将不限于某一地或某几个地方,而是国内任何一个地方市场,。知识产权以及网络侵权诉讼等也有同样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