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介

发布时间:2020-07-02 21:45:15


  1、《公约》的简况
  著作权也称为版权,它与工业产权一样,也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一国的著作权法仅仅保护本国作家或在本国首次发表的作品。到了19世纪,随着文化交流的扩大,本国作家的作品在外国出版、外国作品在国内市场销售的情况日益多见。内国的著作权不受到外国法律的保护,明显不利于正在形成的国际市场的发展。因此,《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9月9日应运而生。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国际版权公约,确立了一个能够为多数国家接受的最低限度的保护著作权的国际标准。该公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该公约由英、法、德等10个国家共同倡议下签定的,于1887年生效,期间修订和补充过7次,到1999年,参加该公约的国家和地区达到136个。1992年10月该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
  该公约的现行文本是1971年在巴黎修订的文本,它主要就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受保护作品的范围、最低限度保护标准以及对发展中国家有限的特殊待遇问题等作了规定。
  2、《公约》的基本内容
  (1)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
  双国籍是指作者的国籍和作品的国籍。如作者是成员国的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在缔约国出版,都享有国民待遇;如果作者是非成员国的国民,其作品首次是在某一个成员国出版,或者在非成员国与成员国同时出版,则不论作者是哪国国民,也同样享有成员国的国民待遇。
  这个原则也是适用于在成员国有住所或习惯居所的不具有成员国国籍的作者。
  (2)自动保护原则
  根据公约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能够在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的保护,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只要作品一产生,就自动受到保护,不必实行登记手续,也不必送交样本,不必在作品上加注任何版权标记。
  (3)独立保护原则
  各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作品的法律保护,不以该作品是在其起源国是否受到保护为条件。
  除了上述三项基本原则之外,公约还规定了一些实体性条款,即公约规定了各成员国保护作者和作品的最低标准。这些标准是:
  文学艺术作作品的范围:根据公约的规定,受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
  经济权利包括:翻译权、公演权、复制权、摄制成电影权、改编权等。
  精神权利包括:身份权、维护作品完整权、出版权等权利。
  保护期限: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在作者难以确定的情况之下或匿名作品,不得少于自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


  合理利用的限制:公约对作者的权利做了一些限制。如公约成员国的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表演和翻译某些作品(比如为了教学和教育的目的),但是不得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和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前提。
  各成员国提供的版权保护具有追溯力,即一成员国对其参加公约之前在其他成员国已受保护的作品必须给予保护,而不是仅仅保护它加入公约之后其他成员国开始提供保护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