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技术引进和技术输出合同应具备的要件

发布时间:2019-08-12 23:40:15


  (1)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技术引进和技术输出合同所涉及的技术问题复杂,从而极易影响当事人对合同细节的理解,依我国法律,这种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否则无效。
  (2)合同标的许可制度。技术引进合同以及技术输出合同的当事人所协商转让的技术成果,对技术输出国而言,是否构成危及国防等重大利益,关系到输出国的根本利益。因此,应对技术输出合同标的予以限制,规定向国外输出技术的,应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例如:我国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
  (3)合同生效的审批制度。当事人关于技术引进或技术输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但合同是否生效则依赖于技术引进一方当事人所在国主管机关的审批。
  (4)合同的法定最长期限。为了防止由于合同期限过长,限制受让人在选择使用技术成果方面的自由,很多发展中国家对技术引进和技术输出合同的期限,以强行法的形式加以限制,通常规定最长为10年。技术引进和技术输出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商定的合同期限只能低于国家法律规定允许的最长时间。
  (5)禁止限制性条款的使用。为了防止在订立合同时,受让人被迫接受让与人提出的不合理限制性条款,各国通常规定一些禁止使用的限制性条款,例我国规定,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
①要求受让人接受同技术引进无关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不需要的技术、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或产品;
②限制受让人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
③限制受让人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
④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之竞争的同类的技术;
⑤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⑥限制受让人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或销售价格;
⑦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
⑧禁止受让人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
⑨要求受让人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