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14 06:12:15



正文:
特殊侵权纠纷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
  特殊侵权纠纷包括十四种情形: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责任纠纷;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因以上14种情形导致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就可能引发特殊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