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20-07-08 10:19:15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下,即使作业者已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危险性作业。例如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1) 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例如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2) 存在损害事实。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失。(3) 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应当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危险作业引起。

  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仅有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一种情况。此时作业人将免除其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造成仅有过失,也应当由作业人承担责任。对于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应由作业人进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