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患自杀,医院需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11 02:49:15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精神病患者王某在医院治疗期间自杀身亡,。

  2003年1月6日,王某因患精神疾病被其亲友送至日照市某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王某被确诊为妄想型精神病。王某入院治疗时,医院与王某的法定监护人签订了一份《住院协议书》。《协议书》规定:“我院除了个别危重病人外,一般不留家属陪伴。”2003年1月26日12时,王某在医院的厕所里上吊自杀身亡,王某自杀所用的工具是医护人员打扫卫生时用的抹布。王某家属认为,王某自杀身亡当天的值班护士并无医疗或护理资质,由于医院未能尽到治疗、看护职责,致使王某上吊自杀,。

,王某因患妄想型精神病而入院治疗,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的监护责任应由医院承担。由于医院病房内放置物品不当,致使王某利用病房内的抹布上吊自杀身亡。同时,医院未能提供当班护士的护理资质证明,故王某的死亡与医院管理不当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未能尽到保障病人安全的注意义务,应对王某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尸检费等各项损失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