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丢了卫生院被判赔精神抚慰金

发布时间:2019-08-03 22:41:15


  新生婴儿在出生医院丢失,医院有无责任?29日上午,曲靖市会泽县人民法院传出消息,鉴于婴儿父母的重大过失及医院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中存在过失,根据当地生活水平等实际情况,判决医院赔偿孩子父母精神抚慰金2万元。

  今年4月17日晚上9点左右,杨女士入住会泽县一乡村卫生院分娩,于次日下午5点左右产下一男婴。4月23日凌晨3点左右,婴儿的奶奶发现孩子不见了。经四处查找无果后报案,公安机关虽立案调查,但至今该男婴一直下落不明。经有关部门主持调解无果,原告起诉要求判医院赔偿丢失婴儿损失费4.5万元、寻找婴儿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费4000元、精神抚慰金12万元。

,杨女士入住卫生院分娩,与医院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负有对原告及新生婴儿的人身等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住院期间发生的婴儿丢失事件有一定责任;对婴儿有监护责任且与婴儿同处一室的杨女士家人,对婴儿的丢失存在重大过失。鉴于丢失婴儿损失由于婴儿能否找回及数额无法确定,寻找婴儿支出的误工费等费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乡村卫生院的经济能力、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记者发稿时,医院已履行了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春城晚报 蒋琼波 区倚 施加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