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追赶小贩被认定违法

发布时间:2019-11-06 20:29:15


  核心内容:原告诉城管过度执法导致其受伤,并在受伤期间作出扣押财产的处罚是违法行政行为,最终经过两审终审,二审。城管执法需要有一定的限度,要遵循以教育为先的原则,遵循法定的程序和限度,切忌妄为,以下就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山(化名)原为某地的一名小贩,于春节期间在街上摆摊,因躲避城管执法,骑着小三轮撞树侧翻而跌倒受伤。城管见状扬长而去,事后还回来扣押地摊。事后王山将该地城管告上法庭。

  二、审理结果

  此案一审,,认定城管将电动车靠向三轮车,导致王山出于避险的本能撞树,,在扣押物品上也存在违法行为。因此,.7万余元。

  城管不服,上诉提出称王山是在逃避执法,城管具体的行政行为也是停留在“预执行”阶段。

  二审判决。在赔偿数额上没有变化,但中院在确认违法行为上作出了改判。二审重新确认了事实,基本采信了王山的说法,将事实变更为城管追赶王山,导致王山受伤的行为违法。也就是说,。

  三、法律分析

  城管对小贩的这种追赶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虽然赋予作为城管,对公共场所设摊经营的小贩执法权力,但城管执法应当遵守规定,不得超越法定的授权,更不得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本案中,王山已经驾车离开且并没有暴力抗法,城管还要连续追赶并靠近快速行驶的三轮车,该行为具有危险性和侵犯性,是导致王山受伤的直接原因。

  “更严重的是,城管在小贩受伤后,没有采取任何施救措施,罔顾王山的生命健康安全。这种为达到执法目的而损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不符合依法行政、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其本身的危害性更大。

  首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城管趁当事人受伤住院期间,进行财产的扣押,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要求的程序,同时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因此,扣押财产的处罚是违法的。

  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城管的追赶行为,背离了纠正、教育的执法初衷,不仅违法,更违反了救死扶伤的社会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