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内容太简单致行政处罚被撤

发布时间:2019-08-19 11:52:15


  核心内容:书面的商标侵权鉴定结论,通常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在实践中,该鉴定结论有些缺乏具体的说明,有些记载得十分模糊。本案对根据过分简单的鉴定结论而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撤销的判决,对于扭转实践中日益简单化的鉴定结论有着重要的意义。以下将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基本案情

  某工商分局于2011年3月16日对某盛公司作出温鹿工商处字(2011)第0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某盛公司经销假冒“某州茅台”牌白酒,已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根据商标法等有关规定,被告决定对原告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依法扣押的假冒“某州茅台”牌白酒956瓶予以没收销毁,其余的“某州茅台”牌白酒129瓶、白酒109箱予以发还;

  三、处以罚款500000元,上缴财政。

:“某州茅台”商标由茅台酒公司注册,授权某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独家使用。2008年1月8日,被告某工商分局接受茅台酒公司投诉,对原告某盛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扣押了原告涉嫌假冒的“某州茅台”牌系列白酒1085瓶,其他白酒109箱。
  经被告委托,某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次日对涉案“某州茅台”牌系列白酒作出鉴定,结论为其中956瓶属假冒。按原告公司的标牌价计算,该956瓶“某州茅台”牌系列白酒价格总计816992元。因假冒商品的数额较大,2008年3月19日,。
,未能发现原告明知是假冒的茅台酒而进行销售的证据,于2010年5月19日将案件退回被告。被告经听证、审批后,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

  法庭审查时,双方主要针对茅台公司出具的商品真伪鉴定表能否作为证据采信展开质证与辩论。,原告销售的商品经商标注册人鉴定为假冒,原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被告据此采纳鉴定结论认定原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非法经营额达816992元人民币,被告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内容,适用法律正确。据此,判决维持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宣判后,某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行政证据应在依法收集并经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由于对商标的真伪鉴别涉及一般人并不熟悉的专业判断,其结论的准确性对当事人至关重要。因此,鉴别人员应当对辨认经过、使用的方法、与真品的差异等基本情况进行说明,以供行政机关对其结论的准确性进行判断和确认。

  但本案某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五份鉴定表只简单记载“包装材料:属假冒;酒质:不是我公司生产的酒”,从而判断:“属假冒”,该所谓鉴定内容过于简单,实难确保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某工商分局仅以某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有权鉴定及该公司可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由,而将涉案商标真伪的鉴别判断权完全交给该公司,。某工商分局对某盛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
  据此,判决撤销原判;撤销被诉处罚决定;责令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