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实施拟设第三方机构专管医疗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23 23:54:15


  辽宁日报讯 记者朱勤报道 随着《侵权责任法》7月1日的实施,省卫生厅正酝酿推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相关建议内容已上报省政府等待批复。这是6月29日,记者从省卫生厅贯彻实施《侵权责任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了解到的。

  7月1日,《侵权责任法》即将实施,该法以11个条文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据了解,近年来,我省医疗纠纷时有发生,尤其是恶性医疗纠纷事件呈上升趋势。

  “医疗纠纷的增多,迫切需要第三方也就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介入,这对医患双方都是件好事,可以妥善化解矛盾和纠纷,使其有法可依。”省人民医院副院长柳青峰介绍。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患方起诉医方,患方作为原告需要首先举证,大部分患方会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举证,并要求医方配合鉴定;如果医方对鉴定结论不满意,也可以同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两份证据相同、双方没有异议,。因此,未来医疗事故鉴定并不会被“封杀”,只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程序,弥补不足。

  省卫生厅负责人解释,、、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并结合我省医患纠纷处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省卫生厅建议在全省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相结合的第三方调解机制。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是解决医患纠纷的一种新途径,是由独立于医、患之外的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医疗纠纷的咨询、调解、处理,同时配合医疗责任保险给予理赔的工作模式。

  省卫生厅建议首先成立由省政府牵头,、省司法厅、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等部门组成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联合推动小组,以省政府的名义下发相关文件推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并在各市、县(市)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为体现公平公正性,,各级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同时由省卫生厅牵头会同省保监局联合下发相关文件,要求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据介绍,目前,省卫生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已草拟了《辽宁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草案)》和《辽宁省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若干规定》,并上报省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