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施行4个月被指加重患者维权成本

发布时间:2019-08-17 17:41:15


◆导报记者 梁士兴 济南报道

  “能不能念一下你写的病历?”近日,在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召开的一场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听证会上,主持人包文杰问作为第一被告方的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下称“四院”)相关人员。

  经济导报记者看到,在这份原始病历上仅仅有3行字,除了第一行书写的是“2010年6.20”外,另外短短的两行字根本无法辨认。尽管如此,四院仍认为其对患者王先生的病情无任何过错。

  治疗3天险丧命

  王先生认为,他先后就诊的齐鲁医院、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遂将两医院告上法庭。

去年10月23日,王先生第一次到齐鲁医院就诊时,被医生诊断为右腿静脉内出现血栓。治疗3天后,他的腿消肿,但感觉胸闷、呼吸困难。后经齐鲁医院普外科专家诊断,其血栓已经到达肺部,形成了肺栓塞,有生命危险,应立即实施手术。“手术后,我虽然保住了性命,却落下了后遗症,呼吸困难、咳嗽、全身无力。”王先生说。

  王先生称,他咨询后得知,临床上肺栓塞的预防比治疗更重要。他认为,齐鲁医院在第一次治疗过程中有过错,在治疗时,不应只进行溶栓治疗,还应在血管中置入一个滤器。这个滤器可以拦截血流中较大的血栓,避免血栓随血流进入肺动脉,造成肺栓塞。

  其间,王先生还到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就诊。“该院的两位医生没有经过任何检查就开出了‘华法林’,这种药服用过量易引起出血。”王先生认为。但两家医院拒不承认存在过错。在听证中,齐鲁医院的律师认为,院方在对患者的诊疗中不存在过失。齐鲁医院血管外科副主任医师姜剑军在听证会上认为,医院的治疗措施没有任何问题,当时没有为王先生置入滤器,是因为溶栓后,血栓流入心肺的几率非常小。为避免过度诊疗,医院既没有给王先生做CT 也没有做扫描,只是进行了溶栓性治疗。

  四院认为,该院没有过错,甚至有些“冤枉”,四院并不是王先生第一次诊疗时的医院,仅仅是开了药,却被作为第一被告。不过王先生认为,四院医生在没有任何检查的情况下开了“华法林”,两次开的药量相差一倍,并书写“天书病历”,院方存在明显过错。

  院方责任界定难

  王先生还对院方的管理问题提出质疑。据他讲,在第一次到齐鲁医院治疗时,挂普外科专家号,该院苏庆波开出处方。

  听证会上,鉴定人问齐鲁医院,苏庆波属于专家吗?齐鲁医院律师含糊地说,“从专业来讲,是专科医生,也可以称为专家;从职称上讲,他不属于专家。”并称,专科医生都是与其他专家一起坐诊,专家不专业的领域,由专科医生代为接诊。

  不过,王先生在看病后将挂号单丢掉了,现在无法证明其当时挂的是专家号。

  法院系统一位有多年处理医疗纠纷经验的法官告诉导报记者,自今年7月1日起《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后,患者起诉医院更难了,他经手的很多案子,院方都很强势。

  《侵权责任法》第54条明文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很多观点认为,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被废除了。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必须“自己证明自己无过错”,是对相对弱势的患者权益的保护。

  医疗纠纷涉及大量专业技术问题,患者就诊资料更是保存在医院内,加上《侵权责任法》舍弃了举证责任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