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组要接受监督

发布时间:2019-08-24 01:54:15


  本报15日报道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即日起全省执行的消息后,引起了市民的关注。一些市民打来电话,对《意见》中的部分内容提出疑问。当日,本报就市民关注的有关问题,。

  《意见》将平衡二元化赔偿标准

  市民陈女士:现在出现医疗纠纷,很多当事人并不是选择去做医疗事故鉴定,而是选择医闹的方式直接对抗医院,此次出台的《意见》将如何缓解医闹现象?

  解答:近年来,医闹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而解决医闹的部门,主要为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早在2007年省卫生厅、省公安厅便联合发出《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医疗纠纷或者事故为借口在医疗机构闹事,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但效果并不理想。

,将患者的维权行动疏导到合法的渠道中来。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赔偿标准低,导致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较少,而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一般医疗过错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反而数额较多。因此,“二元化”的赔偿标准也导致了医患纠纷的增加。此次《意见》将具体标准细化,规定不构成事故的责任应当轻于构成事故的责任,将使我省医患损害赔偿纠纷的赔偿标准相对合理。

  市民曾先生:《意见》中提到,针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医学会只是一个社会团体,缺乏社会的监督,医学会如果作出虚假鉴定,患者有何方式维护自身利益?

  解答:不排除某些医学会会作出虚假鉴定的可能,在省外某些城市,此类事件已有发生。因此,,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有关法律法规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再次鉴定的权利。此次《意见》中明确,当事人如不服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一般来说,首次医疗事故鉴定是在地市级医学会,再次鉴定是在省医学会,。

  刘洋解释说,,正是对鉴定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督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