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是否应当为其偿还债务

发布时间:2019-08-22 23:47:15


本文讲的是夫妻一方死亡债务,一年前,余某向张某借了70000元,但余某在几个月前因病去世,张某向余某的妻子、父母多次催讨未果,将三人告上法庭,近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是否应当为其偿还债务
一年前,余某向张某借了70000元,但余某在几个月前因病去世,张某向余某的妻子、父母多次催讨未果,将三人告上法庭,近日,。
原告张某诉称,2007年6月27日,余某以家庭经营需要为由向其借款70000元,借期一年,利息10%。后余某于2008年3月因病去世。被告高某与余某系夫妻关系,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余某的父母为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高某归还借款70000元,要求余某父母在继承余某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高某辩称,张某所称的债务其从未听说过,所以不予认可。即使高某和余某是夫妻关系,二人事先也有财产各自分开、债务各自偿还的约定,且按照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共同财产偿还,但是余某和高某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余某的父母辩称,余某的该笔债务其从未听说过,也没有用到余某的一分钱,现自愿放弃对余某遗产的继承,故不应该再承担还款责任。
,2007年6月27日,余某因流动资金短缺,向张某借款70000元用于添置设备,双方订立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07年6月27日至2008年6月26日。借款年利率按10%计算,到期与本金一次性归还。同时,余某在借款协议下方签署“领收到现金柒万元正(70000)余某”字样。
另查明,余某于2008年3月30日因病死亡。高某和余某于2004年8月24日登记结婚。张某向高某等催讨借款未果,遂于2008年4月10日诉至本院。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余某向张某借款70000元,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为凭,高某虽对余某的签名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抗辩依据,借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余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其与高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余某亦以个体经营需要为由向张某借款,故该笔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余某和高某共同归还。张某要求高某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高某认为其并不知道该笔借款,仅提供了伪造的分居协议,未提供其他抗辩依据,且高某辩称其与余某无共同财产,故无需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意见于法无据,。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现余某已死亡,余某父母明确表示放弃对余某遗产的继承,应为有效,。
据此,依照相关法律,:高某归还张某借款共计7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