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权的特点。

发布时间:2019-08-05 02:23:15


本文讲的是离婚债权债务债权债务是相对的,属于民事债务关系的范畴,其实质是民事权利义务依法设立、变更、终止的合同关系。...
夫妻共同债权的特点。
债权与债务是相对的,属于民事债务关系的范畴,其实质是民事权利义务依法设立、变更、终止的合同关系。在离婚诉讼中,大多夫妻共同债权的表现形式除具有一般债务关系的特征外,还有其独特特点,表现为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权的债务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且不参加诉讼。如果在离婚诉讼中,作为当事人的夫妻(原、被告)认可某债权的存在,那么,从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这种认可(当事人陈述)就构成了民事诉讼证据上的自认,即承认。对于自认的事实,,即有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律效力。,,,。单从诉讼程序上看,这样做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内容圆满,而且审判实践确有范例。笔者认为,现实生活中,基于多种原因,可能存在虚假的或者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目前离婚诉讼中处理夫妻共同债权问题的诉讼形式和方法过于草率,其结果是存在事实不清的重大隐患,易造成不良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后果。如依法不当认定的债权而给予了法律 上的认定,依法不应予以保护的债权而给予了法律上的保护,从而破坏了基本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社会贻害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