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习俗给付近4万订婚礼金 女方悔婚判令如数退还

发布时间:2019-08-11 05:11:15


[案情摘要]: 4月2日,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被告杨某(女)返还原告郝某(男)订婚彩礼39800元。 2006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2月7日订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订婚前
[案例正文]:
4月2日,,判决被告杨某(女)返还原告郝某(男)订婚彩礼39800元。

2006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2月7日订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订婚前后,被告分三次收受礼金各为现金10000元、18000元及存折10000元,同时在双方的来往中,被告又收受了红包1800元,合计39800元。2007年春节后,原、被告双方关系开始僵化,女方要求解除婚约,但拒绝返还订婚礼金。经多方调和未果。原告郝某遂起诉


,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按照当地习俗订立了婚约,原告给付订婚礼金39800元,被告在婚约解除后理应全额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