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院惩戒恶意诉讼当事人

发布时间:2019-08-04 11:09:15


债务纠纷案件时,发现原被告串通编造虚假债权债务

  系后企图通过诉讼程序逃避他人债务,近日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原被告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今年6月,珠海中院民二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债务纠纷案。该案原告珠海市A服装公司起诉当地另一家服装公司,称被告多次向其借款,同时向自己购买布料的货款也未偿还,欠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012万元。。

  此案涉及金额近千万,证据材料却并不多,看起来似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然而法官经认真审核却发现重重疑点:一是原告称借款从2003年开始,但是审核证据却发现有14笔共计189万元的借款发生在2002年;二是原告称每次借款均有借条,但有9笔款项共计141万元只有银行支票存根没有借据;三是原告所提交的借据与银行支票存根的金额、时间并不能一一对应;四是涉及人民币792万多元的订布料货款,双方对布料买卖关系的成立、布料的交接等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的陈述前后矛盾,无法令人信服;五是双方的投资人都是台湾某实业公司,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本来同为段某,只是在该案诉讼之前,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才变更为段某的儿子,而且原告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竟是由被告提供担保;,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证据全部予以承认,并极力要求在庭前调解。

  法官经进一步调查发现,珠海中院曾于2006年5月作出一份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向广东佛山一家B公司偿付货款人民币399万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未按该生效判决履行付款义务,强制执行,该案正在执行中。

  案情至此真相大白:,,便与原告串通,制造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企图通过合法的诉讼程序以达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法官识破该骗局后,对双方的调解要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惩戒不法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司法尊严,珠海中院依法对他们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