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院长王信芳主审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股权全部转让

发布时间:2021-04-15 03:15: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新民网·独家报道】2010年9月25日 14:00,股权转让纠纷案,新民网全程视频直播了当日庭审过程。
案情简介:被上诉人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布信息公告,将其所拥有的银联公司股权挂牌转让。上诉人周某在挂牌期满日9月25日前递交了资料,并支付保证金。但华融公司通过联交所于2009年9月22日在其网站重新发布对挂牌日期及交易方式的变更公告。最终由案外人以最高价竞得。。。周某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合议庭组成人员: 王信芳(审判长)、林晓镍(审判员)、高增军(审判员)、郭强(书记员)
开庭时间:2010年9月25日 14:00
地点: C201法庭


、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