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开庭前应先调解

发布时间:2019-08-16 16:42:15


本文讲的是家庭纠纷调解。最高法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细化规定各类案件的调解程序和事项。...
最高法: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开庭前应先调解 、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案件前,应在开庭前先采用调解的方式。对于被执行人财产难以发现的案件,、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敦促被执行人提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最高法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细化规定各类案件的调解程序和事项。
《意见》共分四部分,29项条款,对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等各类案件的调解事项均有细化规定。
《意见》特别提到,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等民事案件应采取开庭前先调解的方式。对于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对于“民告官”类的行政案件,《意见》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合法但不具有合理性的行政案件,。
在案件执行方面,针对被执行人财产难以发现的案件,、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敦促被执行人提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同时,由于诉讼费用、。,改变法官的审案思维,提升法官“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理念。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认为,因为民事、刑事案件的量很大,新规执行后,,,应保证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为先的原则。
■ 解读
小标的民事纠纷应先行调解
《意见》: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民事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解读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认为,新规与过去的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有实质性突破。以往民事案件庭审一般首先要通过举证、质证等正常庭审程序,对于一些有调解可能的案件,法官会在庭审后进行调解。这种方式实际上延误了调解的最佳时机,庭审上双方辩论激烈,庭审后调解从常理上将是很难接受的。新规将调解程序前置,法官可以先了解双方的意图,然后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调解,调解的氛围更适当。同时,庭前调解也可以节省更多的司法资源。
轻微刑事案件诉后准许和解
《意见》:对被告人认罪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由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对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应准许并记录在案。
解读
周泽表示,从目前的规定看,现在在轻微的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中,如果自诉人起诉后,并没有自诉人可以撤回起诉的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中,。
周泽说,与过去相比,新规有一个很大的创新,它更突出了审案的“谦抑”(谦虚抑制)性理念。如果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作为公权力是应该保持双方当事人的意愿,避免公权力过于强势,违背当事人的意愿。
违法行政诉讼中应自行撤销
《意见》: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合法但不具有合理性的行政案件,要通过协调尽可能促使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自行撤销违法行为,或者自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解读
周泽介绍,在大多数的行政案件中,。这样的情况在“民告官”案件中并不鲜见。。。在“民告官”案件中,新规也会提升行政案件审案的透明度和公正度。
限制高消费促被执行人还款
《意见》:对被执行财产难以发现的,通过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以及委托律师调查、强制审计、,最大限度地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敦促被执行人提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解读
周泽解释说,以往在案件执行中,申请人需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这对于相对弱势的申请人来说是比较难的。。
周泽说,在被执行财产难以发现的情况下,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强制审计,,这些都是非常有可操作性的方法。,提升执行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