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及分析(二)

发布时间:2019-08-25 05:47:15


本文讲的是农村土地纠纷案例。随着农民外出打工、就业的增多,农村土地流转现象开始频繁出现,也因此而出现众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及分析(二)
随着农民外出打工、就业的增多,农村土地流转现象开始频繁出现,也因此而出现众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出去打工,承包地能不能自由转包?承包的集体机动地、果园等能不能转包?现实中,当农民真的遇到这些问题,又该怎么办?
集体果园不到期咋能强收回
2005年,甲村王某与村委会签约承包本村果园,承包合同规定,王某对果园的承包期为15 年,每亩每年承包费为 100元。王某一家还一直做木材加工生意,并于2008 年搬到城里居住,渐渐无暇顾及所承包的果园,果园正常的管理和经营没有了保障。
2008年 12月,王某将自己所承包的果园以每亩每年 260 元的承包价格,转包给同村的李某经营。转包期以王某果园剩余承包期为限。 果园原来的承包金,仍由王某向村委会交付。
后来,村委会以该果园属于村集体所有,王某无权转包谋利,遂将王某转包后的果园强行收回并转包他人。王某在与村委会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做出裁决,村委会有权收回王某的果园。王某不服,起诉,要求村委会返还果园并赔偿损失。
,在约定的承包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也不能阻碍进城农民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同时,王某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集体交纳果园承包金,于国家、集体、个人有益无害,且在转包后履行了向村委会告知的义务,其行为并无不当,应予支持,故判决村委会败诉,返还强行收回的果园,并赔偿因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
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带来的必然结果。按照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村委会)不得收回承包地。土地流转要建立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农户)。承包方(农户)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在现实生活当中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和解、调解,和解、调解不成的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这就需要农民朋友要有时效的观念,,以防错过维护自己权益的最佳时机。
现在社会倡导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因此在经济迅速发展的现在,需要我们广大农民朋友在承包耕地、林地、果地的过程中提高法律意识、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包方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权;不得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不得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否则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条,本案中的原告王某在约定的承包期内,可以自由流转土地经营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承包地转包村委会不能“代理”
李四承包了村里的一块低洼地。村委会为鼓励多种经营,发展渔副业生产,向李四做思想工作,让李四将土地转包给刘三用做鱼塘养殖,并在其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租期为 8 年,期满后刘三归还鱼塘,如果续包则另签合同。期满后,刘三拒绝归还鱼塘,李四多次索要无果。第二年,该村集体组织在未经李四同意的情况下,又与刘三就该鱼塘签订了承包协议并发放了《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李四、刘三与集体组织之间遂发生了纠纷。
李四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李四是该土地合法的承包人。而李四与刘三签订的是普通的土地转包合同,刘三不履行合同约定,,。
至于此后刘三和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协议,属于无效合同。村委会擅自收回土地,属于侵害李四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属于无效行为。李四可以通过起诉刘三履行合同来维护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村委会主张侵权责任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等原则: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