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29 22:06:15


本文讲的是家庭纠纷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就此类案件中的结婚、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探望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就此类案件中的结婚、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探望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认定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有过错的客观依据之一,但《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标准,《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是可撤消婚姻,但何为“受胁迫结婚”,《婚姻法》亦无具体规定。《指导意见》规定,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胁迫的故意,客观上以对受胁迫人本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自由、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实施了威胁、暴力、强迫等行为,导致被胁迫人违背真实意愿而结婚的,可认定为受胁迫结婚。
《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适当帮助生活困难的一方。《指导意见》明确了所谓一方生活有困难是指,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取得个人财产、应得的共同财产、补偿金及合理的预期收入等金钱或生活用品后,仍不足以维持最近时期的基本生活。
《婚姻法》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在实践中较难操作。《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探望权作出判决,要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的原则,明确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地点、次数、交接办法等;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有关探望权的判决或调解,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责令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履行协助义务,并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裁定由要求探望的一方直接抚养子女一段时间,或者由要求探望的一方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意见》还规定,探望子女的一方如果有严重精神病或烈性传染病、虐待子女、道德品行特别恶劣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其探望权。
《意见》还确定了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有4种:知识产权的人身部分及知识产权的载体;归夫妻一方的人身保险金;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荣誉性奖品、奖金;夫妻一方所得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安置费、再就业补贴、复员军人的医药补助费及回乡生产补助费。
《意见》规定对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的私营企业,或者以家庭财产投资经营的合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分割给有经营能力的一方,由占有该财产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当于该财产权益一半价值的补偿;以家庭财产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可以按股份数均分;以家庭财产购买的内部股权,应将全部股权处理给原登记的持股人,由持股方按每股资产净值的一半被偿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