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依录音证据成功代理债务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10 15:52:15


仅依录音证据成功代理债务纠纷案

2008年04月23日

案情简介:原告张三借给被告李四5万元,约好在两个月内还款,因双方是非常要好的朋友,所以借款时未打借条。借款期满后李四并未如期还款,张三多次催收,李四却一再推迟。后来李四甚至连电话都不愿意接了。原告张三找到笔者要求代理其诉讼事宜。笔者接受委托后,认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一旦被告当庭否认借款事实,原告的债权很难得到支持,因此指导原告跟被告电话交涉一次,作以录音,将借款事实加以确认,再依此录音为证据向被告主张债权。庭审中,被告以录音事实的逼迫下不得不承认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主张已在录音时间以后归还原告也未留凭证相抵赖,但被告的主张因无证据支持,违约金起诉时为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主张按最上限计算)外全部支持的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词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受原告张三的委托,就其与被告李四债务纠纷一案,特指派我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借款合同关系,被告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理应承担继续付款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义务。

录音证据内容可以证明:被告于2007年8月28日从原告手中借走50000元款项,因原被告是好朋友,原告没有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被告答应在两个月内还款,从 2007年8月28日至 2007年10月27日,借款期限届满,被告仍未付款。

原告后来多次催促被告尽快还款,但至今为止,被告仍然拒绝还款,甚至最后连电话都拒接,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

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依据

;;的批复》(法释[2000]34号)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

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 2003年12月10日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自 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问题”中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因被告违约情节严重,因此应该按最高的标准50%计算违约金。本案中借款额度为50000元,最低的贷款年利率(6个月以下的贷款)是6.57%,按50%计算的日利率为(0.0657/365)×(1+50%)=0.00027,因此暂按五个月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 50000×5×30×0.00027=2025元。

综上所述,被告不履行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严重违约,理应还款付息,希望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代理人签字:罗春利律师

XXXX年 XX月X日

(注: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便透露当事人的真实姓名,文内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