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进一步加强法院执行工作

发布时间:2019-08-29 05:12:15


执行,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禁止地方和部门保护。...

,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青海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经过认真审议,7月29日上午,。
决定提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禁止地方和部门保护。,。、干扰和拒不履行案件执行义务的,,。

决定要求,各级人民 ,确保交付执行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权明确,处理得当;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处理和纠正。,实行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依法行使,防止执行权被滥用。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禁止私自委托、暗箱操作、恶意串通、谋取私利等行为。,实行专户、逐案管理,及时退返,禁止拖延给付、挪用、挤占执行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与各部门的协作配合
决定指出,、、监察、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管、税务、工商、劳动保障、国有资产管理、银行、证券、保险、出入境管理、招投标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
,需要办理相关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查询、查封、扣押、冻结、转移等手续及查询工商、税务、户籍档案的,负有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阻碍执行。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系统内统一查询、冻结、扣划的工作机制,。
,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对暴力抗拒执行,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装备等事件,。
,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下落不明需要协助查找的予以协助;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停止办理出境手续,限制其出境。

决定强调,,,。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分级设立救助基金。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义务能力,导致申请执行人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救助,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申请执行人予以适当救助。
,,,对执行工作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帮助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排除干扰和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