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施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发布时间:2019-08-21 02:39:15


  工资、奖金发多少?怎么发?这些原本都是企业方说了算的事情,今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要被改变了。本月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为职工向企业有序表达合理的工资诉求开辟了一个新渠道。

  条例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适用范围、协商代表、协商内容、协商程序、争议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条例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一线职工工资收入及其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津贴、补贴、奖金分配办法;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福利待遇、加班加点工资、医疗期待遇、带薪休假工资待遇;女职工、残疾职工等特殊群体职工的保护待遇;变更、解除、终止工资集体协议的条件和程序;违约责任以及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条例明确,工资集体协商的协商基础包括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其他有关情况。

  职工方协商代表代表着职工的利益,条例规定,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企业违反规定,无正当理由降低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补发其应得的工资、福利待遇。无正当理由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协商代表不同意恢复工作的,责令企业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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