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若干标准2016

发布时间:2019-08-12 10:58:15


  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法若干标准(试行)在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该新标准,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因为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在获得第三人支付的损害赔偿后,仍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予支持。接下来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若干标准

(试行)

、,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能力,统一办案标准尺度,规范自由裁量权限,提升办案质量和水平,特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适用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仲裁程序类规范

  第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确定的争议范围为依据,下列争议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社会保险发生的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的争议;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争议;

  (三)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见习实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争议;

  (四)由政府部门主导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赔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争议;

  (五)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人事、职工档案的;

  (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与雇工发生的争议;

  (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住房公积金争议的;

  (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

  (九)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

  第二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费,且在经办机构不能补缴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待遇损失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统称为“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第三条 未取得就业许可的外国人和台、港、澳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产生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由此引发的争议不予受理。

  第四条 外国企业、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通过对外就业服务机构直接招用中国内地雇员因用工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且已经依法进入程序,劳动者就相同请求事项同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基于用工自主权对劳动者进行的内部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罚款)、经济赔偿等,因此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仅请求撤销的,不予受理,但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经济赔偿导致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或劳动者劳动报酬减少的,劳动者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或劳动报酬争议申请仲裁的,应当依法受理。

  第七条 劳动者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为由,仅诉请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予受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申请解决。

  第八条 劳动者与已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就劳动报酬、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劳动关系确认等发生的争议,不予受理,。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并限期要求其提供或补充证据,申请人逾期不提供的,可不予受理。

  第十条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劳务、业务、项目、经营权、管理权等发包、转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招用的从业人员因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等发生的争议,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可列为第三人。

  第十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该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作,并在其他单位领取工资或办理社会保险,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的,可将指派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

  第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对加班事实负举证责任。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加班的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持有或保管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是否已经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对其已经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第十三条 劳动者不胜任原岗位工作,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适当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双方就劳动者是否存在上述两情形发生争议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其调整劳动者岗位的正当理由负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给付单个劳动者的分项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为终局裁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不涉及具体金额,为终局裁决。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的,除申请人提出书面异议不同意继续处理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申请人提出异议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件回执上对超过5日受理期限予以确认,申请人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劳动人事争议作出裁决的,除当事人提出异议不同意继续审理外,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审理。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审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作出终结案件审理决定,当事人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