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7 10:27:15


  核心内容:2014年6月9日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财政局印发的《天津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为《办法》),对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使用范围、使用流程、资金拨付、考核评估、监督管理等具体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以下由小编为您介绍《天津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内容。

  《办法》规定,工伤预防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是工伤预防宣传、管理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以及相关技术知识的研发购买,优先用于工伤风险较大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工伤预防工作实行项目管理,由政府职能部门确定预防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办法》还明确提出建立工伤预防费专项检查制度,同时规定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以下是快车小编整理的全文内容。

天津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促进工伤预防工作,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2年市政府令第5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费是指为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安排,专项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

  第三条 工伤预防费使用应遵循规范管理、突出重点、逐步推开、审慎稳妥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管理办法,优先用于工伤风险较大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逐步拓展工伤预防费使用范围,不断完善工伤预防制度体系。

  第四条 工伤预防费应当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和储备金充足的情况下提取,按照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2%编制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方案和支出预算,必要时可根据全市工伤预防工作形势实际需要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