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6 17:06:15


发布部门: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衢政发[2005]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衢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的举借和偿还行为,提高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债务,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和政府性投融资公司举借或依法担保,最终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政府直接投资或管理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市政建设、工业园区项目和其他公益性建设项目所借的款项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政府性债务的主管部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所属单位举债,由市财政局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市财政局与市发改委、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必须正确处理加大投入与合理确定举债规模、确保偿债能力之间的关系,政府投资要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量力而行、优化结构、注重效益、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严格规范政府性债务的收支计划管理、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管理、偿还和风险管理、预警和监督管理工作,将政府性债务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第二章 政府性债务的收支计划管理

第六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编制统一的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应当根据建设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政府可支配财力。
  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各部门、各公司的负债规模与本部门本公司的偿债能力相适应。


第七条 各部门、公司应当按照前条的规定,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明确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偿还本息等计划,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送市财政局。


第八条 政府所属部门、公司编制申请举借债务计划时,应向市财政局提供下列资料:
  (一)举借政府性债务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财务报表;
  (四)市财政局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政府性债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
  (三)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四)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行政责任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及最终债务人
  (五)还款计划和举借政府性债务对财政预算、部门预算的影响;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经审核后的部门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收支状况,编制市本级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报送市政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市财政局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在30日内批复市级各部门,各部门应及时下达到所属单位、公司。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公司必须在批准的计划内举借政府性债务。
  未列入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和未经市政府批准的政府负债建设项目,不得进行项目招投标和开工建设。


第十条 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经批准后一般不作调整。在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一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的措施。
  政府及所属部门、公司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提供融资担保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