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楼内张贴讨债书 债务人以名誉受损索赔
发布时间:2019-08-15 10:21:15
王浩与姚女士多年前相识。2000年,王浩曾向姚女士借款,后失去联系。因王浩一直未归还借款,姚女士于2007年12月27日将数十张书面“讨债书”张贴在王浩居住的楼道内,提及:2000年姚女士倾其所有筹款三千余元借给王浩,用于王浩的父母治病,但王浩“忘恩负义”,不仅没有一句感谢之言,反而屡屡更换手机、多次拒绝接听姚女士的电话,躲避赖账。
王浩称,当这些“讨债书”贴出后,住在楼内的熟人亲朋都目睹了讨债书的内容,很快就传开了。人们议论纷纷,特别是王浩的妻子,看到后恼羞成怒,夫妻发生矛盾,最终离婚;而他作为公司总经理的威风、名誉也一扫而光。王浩认为,姚女士张贴“讨债书”的行为不但给其造成了精神及名誉损失,而且导致其离婚,因此,王浩要求姚女士赔偿名誉及精神损失8万元,并赔偿他家庭破裂损失3万元。
开庭审理时,姚女士辩称:2000年之前,王浩以其父母病重为由取得被告的同情,向被告借款3000余元。直至2007年12月仍然未还,王浩还屡次更换手机号码,并且拒绝接听被告的电话,导致被告无法直接向其本人主张债权。被告不知道王浩的确切住址,无奈之际只好在其所住楼道内张贴“讨债书”,以此方法催促其偿还欠款。不料却被王浩以名誉侵权起诉。王浩欠款在先,拒绝还款在后,被告出于无奈才张贴“讨债书”。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无可厚非;王浩声称给其造成名誉及经济造成损失,与被告无关;另外,夫妻之间离婚原因不能简单归为被告张贴的“讨债书”,这显然不能成立,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王浩与姚女士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姚女士向王浩索要借款并无不当,但应采取合法方式,其在楼道内张贴“讨债书”的方式不可取。姚女士书写的“讨债书”中未发现有侮辱、诽谤等有损王浩名誉的内容,故王浩认为姚女士损害其名誉的主张,证据不足,。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判决后,王浩不服,现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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